前言:医疗机构执业许可
(一)申请审批条件
1、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;
2、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
3、有适合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
4、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、设施、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
5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;
6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材料:
1、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或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》
2、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
3、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;
4、验资证明、资产评估报告;
5、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;
6、医疗机构选址报告
7、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(表格);
8、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(表格);
9、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(表格)
10、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、毕业证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;
11、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
12、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;
13、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
14、医疗机构规章制度(成册可用)
办理流程: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。经审核合格的,发给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;审核不合格的,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。
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】: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、中医医院、中西医结合医院、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、疗养院、康复医院、妇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;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。